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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手小哥想違約 找的漏洞合理嗎?

小張即將成為當上外賣騎手,還沒正式入職就后悔了,準備退掉租賃的電單車。按說這是他單方面違約,不過小張說,自己有合理、正當的理由。

3月初,小張通過網絡招聘,準備成為美團站點的外賣騎手。但騎手站點告訴他,為了提高效率,要求他配備好必要的交通工具。

3月3號,在站點的推薦下,小張和重慶和瑞祥科技有限公司簽定租賃合同,由該公司向小張?zhí)峁┮惠v電單車。租期一年,每個月包括車輛租金以及電池租金一共638元。

拿到車后,小張準備正式入職,不過很快他便發(fā)現這輛車不符合國家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標準規(guī)范。

根據重慶頒發(fā)的電動自行車登記規(guī)定,懸掛白底紅字號牌的確為電動自行車。而電動自行車參數標準又應該參照國標來執(zhí)行,即電動自行車在使用電驅動下,設計時速以及最高時速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并且應具備腳踏騎行能力,也就是腳踏板。

于是小張以此為由向和瑞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對方公司沒有同意。

雖然小張一再強調是和瑞祥公司提供的電單車不符合規(guī)定,但采訪中,記者始終覺得這不是真實理由,見記者一再質疑,小張這才到出實情。

由此看來,是小張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沒有做足功課,但客觀來說,他又找到了電單車不符合國標規(guī)定的漏洞。雖然和瑞祥公司提供給小張的電單車沒有腳踏,不過記者也注意到,腳踏位置是可以安裝踏板的,也就意味著可以進行改進完善。對此和瑞祥公司表示,車輛本身有合格證,而且也順利上戶,符合國家標準。

和瑞祥公司拒絕解除合同,退還錢款。但小張認為,就算車輛一開始符合國標,但是和瑞祥公司對車輛進行了變動,導致交付給他的車輛,已經不符合國家標準了。對于此事,630法律服務團的田小江律師發(fā)表了自己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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