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高空拋物現(xiàn)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2000年5月11日,重慶學田灣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樓下被煙灰缸砸中,差點成了植物人。因為無法確定涉案煙灰缸是從哪一戶拋下的,郝某的妻子將具有拋擲嫌疑的22戶鄰居一齊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22戶人家各賠8101.5元。該起案件有“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之稱。? ? ?
▲學田灣發(fā)生煙缸砸人案的居民樓
高空拋物事件時有發(fā)生,被砸到的受害人尋找拋物者困難重重……找不到人就沒法維權了嗎?醫(yī)藥費誰來賠付?
央視新聞“兩會”特別節(jié)目《晚八點?云上會》對話法學專家,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與高空拋物相關的條款進行解讀。
明確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表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相關內(nèi)容作了更為周全和全面的回應,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使高空拋物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違法行為。
查清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diào)查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稱,在這個過程中,首先要確認承擔高空拋物的責任主體是拋物的人,這通常會涉及到行政責任,甚至涉及到刑事責任。以前公安機關以民事糾紛為由,不予以介入,現(xiàn)在從這個角度,至少說明它是社會治安方面的一個問題,民法典就從理論上確定公安機關需要查清這個問題。
防止高空拋物,物業(yè)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孫憲忠補充說,在確定加害人的過程中,還要考慮物業(yè)管理等機構的責任。他們在法律上不是侵權的責任,但跟侵權責任有關聯(lián),或者說是間接因果關系。在法律上追究侵權責任有三個因素,即加害的行為、損害的結果,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wèi)星進一步表示,大家討論得比較多的典型案例是拋菜刀、菜板,但對于少量的垃圾或者水拋下來,損害如何量化?如果水沒潑到身上,垃圾沒有砸到頭上,這樣的損害是否足以提起訴訟,甚至要求全樓承擔責任?退一步講,哪怕沒有實質(zhì)性的損傷,受到了驚嚇也算是損害,拋垃圾或者倒水這種行為,違反了業(yè)主公約和物權法的規(guī)定,應該予以禁止。
原標題:民法典網(wǎng)課筆記丨破解高空拋物侵權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