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近日,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羅某與被害人唐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在遭受唐某毆打的過程中,情急之下用事先攜帶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唐某,導致唐某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被告人羅某防衛(wèi)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羅某(女)與被害人唐某(男)是同居男女關系,唐某酒后經常對羅某有毆打行為。
2019年8月15日,羅某在家中請朋友吃晚飯,吃飯期間羅某和唐某都喝了酒。朋友離開后,唐某說其同學在某KTV唱歌,想與羅某一起去。羅某喝了酒不想去,也不讓唐某拿摩托車鑰匙騎車去,于是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唐某動手毆打羅某,隨后認錯,羅某又同意一起出去。
因擔心唐某還會動手,羅某在茶幾上拿包時,將旁邊的水果刀一起放進包里。兩人坐電梯來到一樓時,羅某走出電梯后被唐某拉回電梯內,兩人繼續(xù)下乘電梯到車庫,羅某不同意乘坐唐某駕駛的摩托車,再次被其拳腳毆打,當唐某繼續(xù)抓打時,羅某從包里拿出刀戳了唐某胸部一刀,唐某隨即將羅某手里的刀抖落在地,并將羅某摁倒在地繼續(xù)毆打。
此時駕車經過的陳某前來勸架,唐某起身離開,因受傷躺在車庫出口處。陳某撥打120急救電話,車庫工作人員報警。救護車趕到后,將羅某和唐某送到巫山縣120急救中心救治。
次日8時18分許,唐某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8月16日,巫山縣公安局民警在巫山縣120急救中心將被告人羅某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在本院審理中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羅某的辯護人及其家屬對民事賠償問題進行了協商,達成了賠償協議,由被告人羅某一次性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13萬元并已經履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動撤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并出具書面諒解書,對被告人羅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羅某在與被害人唐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后,在遭受被害人唐某毆打的過程中,持刀非法故意傷害唐某的身體,致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超過了正當防衛(wèi)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后果,應當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唐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過錯,被告人羅某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防衛(wèi)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當對被告人羅某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羅某及其家屬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解讀
同居暴力也屬于家暴!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边@被認為是《反家暴法》最“實用”的條款之一。法律同時規(guī)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反家暴法》規(guī)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最長可達6個月,并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舉措能夠有效防止家暴受害者繼續(xù)遭受侵害。因此,婦女同胞在面對家暴時,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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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子遭受家暴,防衛(wèi)過當致人死亡,法院這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