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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重慶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7月30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3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對《條例》進行解讀時介紹,《條例》對用人單位作出了多條禁止性規(guī)定,以保障求職者權益,例如,要求用人單位不得以擔保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黎藜介紹,《條例》在國務院《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基礎上,對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規(guī)范、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黎藜說,《條例》主要有三方面內容,一是積極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二是規(guī)范人力資源市場各方主體,三是明確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記者注意到,《條例》不僅重申了上位法關于建立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還回應了我市基層的現實需要,特別規(guī)定“鼓勵和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qū)和基層一線流動”。

為了構建公平競爭、規(guī)范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條例》還對求職者、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jiān)管部門等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主體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

黎藜介紹,從求職者角度來看,《條例》要求求職者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相關信息,配合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從用人單位角度看,《條例》則作出了相對求職者更多的禁止性規(guī)定,例如,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不得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風險金等財物。

此外,《條例》對上位法沒有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例如,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或者以招聘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將被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顏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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